与您缔结《电子运单服务协议》的主体是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后再决定勾选并下单,尤其是粗体、红色字体等方式标识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可能会对您应履行的义务或您的权利有所限制。若您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内容,您应停止下单和办理托运相关手续。 您确认,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托寄物送达收件人地址,经收件人或收件人(寄件人)允许的代收人签收,视为送达。若无收件人姓名,仅有收件地址,则由收件地址收件人员签收,或盖单位收发章,视为送达。您或您的委托人对托寄物进行签收即表明您确认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电子托运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如您是月结客户,本条款的约定与您签署的与本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1、您同意遵守本公司官方网站或APP所公示的《隐私条款 》及不时修订的内容,并同意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处理您提供的运单信息。 2、保价与赔偿 您理解并认同,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按托寄物的计费重量、距离和体积收取运费,并非按托寄物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收取运费,同时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您的托寄物提供保价服务,您可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需求,自行评估是否投保。 同时,您理解并认同,保价服务的选择与否,对于托寄物毀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您同意以下保价与理赔规则: 2.1保价 2.1.1鉴于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法评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对于价值超过1000元的贵重物品,建议您在寄件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向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如实申报并选择保价;如您未申报或选择保价,视为托寄物实际价值不超过1000元。 2.1.2为节约您的寄件时间,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托寄物价值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因此需要您知晓并配合: (1)托运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包括申报或填写保价金额); (2)理赔时提供托寄物的真实有效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组合)和按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可见运单号的外包装、内包装、填充物和托寄物损坏图片,损坏物品放在快递运单旁边拍照等)并主动说明损失托寄物情况;如您无法证明托寄物实际价值,不足额保价或者超额保价部分都无法获得赔偿; (3)如您托运一票多件,托寄物相同,发生部分托寄物丢失或损坏,根据保价金额除以物品总数量计算单个托寄物的保价金额;托寄物不同,发生部分托寄物丢失或损坏,根据各托寄物的损失比例计算单个托寄物的保价金额,再结合下述2.2、2.3、2.4和2.5条约定的赔偿服务处理,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议对贵重物品单独托运和保价。 (4)如双方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结合市场价值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价值,基于本协议的约定对您进行赔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赔偿 2.2.1若您未选择保价: ①国内托运(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在对应基础费用(不含保价等增值服务费用)的3倍以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注: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不可抗力、货物的合理损耗、您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您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2.2.2若您已选择保价: 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基于保价金额、托寄物实际价值、毁损或灭失比例、实际损失等因素结合保价服务的类型综合考虑赔偿,请您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保价。 2.2.2.1若您选择“全额保”增值服务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全额投保情况下赔付规则如下: (1)托寄物出现全部丢失或损坏 (含无法维修且有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2)在托寄物出现部分损坏的情况下,如托寄物可维修,赔付维修费用,如托寄物无需维修,按照保价金额范围内根据托寄物实际损坏程度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2.2.2.2若您选择非全额保增值服务且支付保价费用的: (1)当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若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 (2)当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若托寄物全部毁损、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灭失,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注:对于已保价托寄物部分毁损、灭失可维修或更换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综合考虑保价金额、毁损或灭失比例等因素,赔偿维修或更换费用。 2.2.2.3若经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认定托寄物全损时,或维修或更换费用高于托寄物实际价值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进行赔偿。 2.3特别提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3.1因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但不承担您对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 2.3.2 因地震、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疫情、罢工、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的变更、政府相关部门行为;或者各种暴力事件造成的。 2.3.3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损,生鲜托寄物(如生鲜食品、时令水果、鲜花等)、冷冻托寄物(如冷冻海鲜等)等易变质类的托寄物(如冷链医药、疫苗、日化用品等)托运中被临时通知道路限制托运及政府封控等行为。 2.3.4对于生鲜、冷冻等易变质类的托寄物,因您或收货人原因导致投递不成功造成的损失。 2.3.5 生鲜、冷冻类或有保质期要求类的托寄物在托运时效内损坏、失活的;或者外包装破损导致内物损坏、变质,且签收后超48小时反馈异常的。 2.3.6外包装无明显异常,而内件缺少或损坏,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包括但不限于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拆开托寄物原销售包装以进行内包装加固;或您自备的托寄物包装不良但外部无法发现;或托寄物从表面查看无法发现损坏但通电后,出现无法开机、黑屏等场景)。 2.3.7 不论是否有代收货款服务,因收寄双方或者相关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原因托寄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如扣留托寄物等)而造成的损失。 2.3.8因您托寄的物品违反限寄或禁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2.3.9 非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托寄物自身属性、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运单信息填写错误或不全,或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造成的。 2.3.10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情形。 2.4 若上述赔偿由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您先行赔付,而又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等损失发生,则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追偿,您同意在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后自动转移权益给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需另行取得您的任何书面授权或转让),且您或您指定的索赔请求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证据保全等)予以配合。 2.5 托寄物损坏残值由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您协商处理,如归您所有,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除残值相当的金额 2.6 索赔和处理 2.6.1除非与相关适用法律冲突,任何索赔必须在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交付托寄物后规定时间内(生鲜、冷冻类客户及非月结客户,需要在签收后48小时内;月结客户,需要在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官方渠道(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程序、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提出索赔诉求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托寄物价值证明的组合),否则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者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6.2若您或指定收件人或者代付人未支付全部费用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义务受理任何索赔,且索赔金额不可用该应付费用抵消,如拒绝支付保价费用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未保价托寄物进行赔偿。 2.6.3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签收托寄物时没有注明有任何损坏,则该托寄物被视为完好送达。若收件人无法联系上的,则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托寄物交由收件地址处的代收人或者相关人员签收,或者加盖单位收发章,均视为送达。 2.6.4出于核查理赔真实性的需要,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原托寄物和包装材料进行检查。若您或收件人拒绝配合,则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索赔申请将不予以审查和承担赔偿责任。 2.6.5 每单托寄物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托寄物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 3、为保证托寄物安全送达,您在办理托运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3.1 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品名、性质等,并准确清楚写明(或打印)您、收件人的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托运目的站为境外地址时,对于所托运的任何托寄物的品名,属性等信息须如实申报,因单货不符导致托寄物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货、罚款、罚没等),导致时效延误或托寄物灭失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您承担,若由此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海关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留向您追责追偿之权利。 3.2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损易碎、易泄漏、易腐蚀等) ,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托运。若因托寄物本身或者包装,致使其他托寄物、托运工具被污染、腐蚀、损坏等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3 遵守禁止托运物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配合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托寄物进行验视,如发现有禁寄或限寄物品,国家禁止出口及目的地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4 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您应向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办理完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3.5托寄物异常时,您应按照2.7条如实申报和提供索赔材料。 若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事实、提供虛假材料(包含且不限于价值证明、损坏照片等)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理赔或骗取其它权益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措施: 3.5.1 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受理理赔事项及/或承担赔偿责任,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2 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为您提供托运服务,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3 对于您已获取的不当得利,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追回并保留追究您相应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还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费用 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您收取的基础费用以及各项增值服务的价格,您可以登录德阳城市绿色货运公共服务平台、拨打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客服热线或者线下咨询。 4.1若为国内托运(不含港澳台)的: (1)您或收件人指示在展馆或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用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托寄物时,您或收件人应当偿还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费用。 (2)您或收件人的原因更改托运托寄物相关信息或者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双十一”等业务高峰期间内提供服务的,需要支付额外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以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平台发布为准。 (3)收件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1天内提货;超过1天未提货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收取保管费。 (4)如果收件人拒绝收件,7天之内您未明确给出此拒收托寄物的处理意见(弃货处理或返回给发货人),则满7天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将托寄物返回给您。非因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收件人拒收的托寄物,您需按公布价向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返货费用,如双方有约定返货的折扣价,则按折扣价收取返货费用。 4.2若为国际托运(含港澳台)时: (1)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托寄物实际重量、体积和距离综合计算运费,在托寄物签收前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对任何一件托寄物重新称重和测量,以确认其计算数据。 (2)因履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要求的手续而产生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服务费、查验费、退单费,具体以不同国家实际清关操作为准),在任何情况下,该税金和费用应由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拒绝支付税金或拒绝提供清关文件而引起的本托寄物和其他托寄物被扣关、没收或罚款,应由您自行承担,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无论因何种情况导致清关税费与您预期费用不一致(包括海关不认可申报价值的情况),所有的清关税费以海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4.3对于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托运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 4.4 托寄物毁损或灭失或者时效延误时,不论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予以赔偿,都不能免除您应付费用的法定义务。 5、留置权和保管 5.1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费用的,您承担支付与托运托寄物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留置托寄物, 留置期为1个月(自揽件之日起计算),但托寄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间,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保管费标准收取托寄物的保管服务费。留置期限届满,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您的要求汇至您指定的账户。 5.2 托寄物运抵收件人地址附近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提货网点时,您应在收到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提取托寄物并付清费用。若超期仍未提取托寄物的,自超期之此日起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您和收件人收取托寄物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6、代收货款 6.1您委托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收货款不代表该票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若托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第2条的约定予以赔偿,与代收货款金额无关。 6.2非因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因而收件人不支付货款的,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6.3如您涉嫌兼职刷单、投资理财、赌博充值等违规情况,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对违规资金进行拦截并报警。若后期核实上述操作合规后,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第一时间退回货款,敬请谅解。 7、上述条款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8、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即便本服务协议中的某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您也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继续执行其他条款。 9、本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寄件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为反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内容的变动,德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能会不时修订或更新本服务协议,并将修订或更新版本内容在本页面发布,请点击本服务协议时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及不时修订或更新版本内容自发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