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有权要求我行对本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渠道:400-820-5555。
一、声明与承诺
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是一种网络支付业务。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与您在前一步中点选的公司(以下简称“快捷支付公司”)为本服务而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您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如您取消绑定、停止使用本服务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不办新卡、信用卡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相应的信息传递给快捷支付公司。
二、身份识别方式
您同意我行对快捷支付公司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以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对您的身份进行认证识别,快捷支付公司对您的身份识别方式以您与快捷支付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为准;您同意将该信用卡与您此次登录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快捷支付公司保留变更上述身份识别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三、交易验证方式和交易规则
一旦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快捷支付公司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如您信用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开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您的前述信息泄露或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信用卡遗失等,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或丢失信用卡等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快捷支付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您使用本服务支付的金额不应超过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也不应超过快捷支付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如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与快捷支付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拒绝执行交易指令。如您因信用余额不足无法完成支付,我行可能会通过快捷支付公司服务页面提示您申请临时信用额度(又称“临时额度”)后继续完成支付。您的临时额度审核结果以我行最终通知为准。临时额度失效后,您使用临时额度支付的款项将全额计入您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本协议与我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依我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办理。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信用卡使用资格;(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您同意,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我行有权对本服务或本协议进行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语音电话等方式(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您。该等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又称“该等变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您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如您不同意,您有权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等途径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您同意该等变更,该等变更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服务或本协议终止后,快捷支付公司在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您同意,如我行与快捷支付公司终止关于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4008205555转7。